1.形式意義的法院與實質意義的法院; 2.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 3.初審法院、上訴審法院和終審法院。
1.私力救濟可能對統治階級構成新的挑戰(zhàn); 2.私力救濟不利于統治秩序的穩(wěn)定; 3.私力救濟可能無法實現其設立的效果。
1.有利于司法的專業(yè)化; 2.有利于法院職能的充分行使; 3.有利于與國家立法體例相適應。
1.法院和法官等同; 2.法院和法官的審判不獨立、不完整; 3.實行神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