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叫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fā)生效力。
是由行政機關或附設于行政機關的專門機關依行政權力對糾紛所進行的仲裁。
是指由非官方的民間組織性質的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仲裁協(xié)議對糾紛所進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