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B.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行為合法的依據。 C.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D.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A.只須提交它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 B.不但應提交它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還應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C.不但應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應證明行政行為的合理性。 D.只須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A.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實物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B.原始證據包括書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當事人的陳述,傳來證據包括證人就其聽別人的情況所做的證言。 C.我國的法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規(guī)范性文件等。 D.根據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證據可以劃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