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強制剝奪,是國家強制收買公民或法人的土地所有權的制度。
土地使用者將土地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與贈與。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