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張強與劉明因借貸發(fā)生糾紛,張強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劉明返還借款,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審理期間,劉明申請審判員趙丹回避。理由是趙丹和張強曾在同一學校工作,趙丹有可能偏袒張強。經(jīng)了解,張強和趙丹雖然在同一所大學工作過,但張強在后勤部門,趙丹從事教學,且趙丹分配至該校任教時張強已經(jīng)辭職,二人并不相識,于是該合議庭審判長決定,駁回劉明的申請。劉明不服,申請復議一次。法院經(jīng)復議,維持了駁回劉明回避申請的決定,并通知了劉明。在回避決定作出前及在復議期間趙丹應否停止本案的審理?

答案: 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趙丹應暫時停止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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